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艳秋诉顾复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顾某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