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艳秋诉顾复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顾某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