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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459号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利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战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战备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