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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喜与林圣球、林洪宇、林渝璇、梁启金、黄秀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林圣球,林洪宇,林渝璇,梁启金,黄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陈喜,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圣球,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洪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渝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梁启金,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黄秀丽,女,住阳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与被执行人林圣球、林洪宇、林渝璇、梁启金、黄秀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林圣球、林洪宇、林渝璇、梁启金、黄秀丽应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圣球、梁焕娇有位于阳江市房产两处,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4)阳法民一初字第953号、955号案审理,现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圣球、林洪宇、林渝璇、梁启金、黄秀丽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本院另案审理,申请执行人等待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柯大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