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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彭景旻与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景旻,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李松山,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案外人李双山,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案外人李连山,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穆棱市职教中心教师。案外人李武萍,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卫生局工会主席。申请执行人彭景旻,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民主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270681-9。法定代表人梁勇,男,董事长。被执行人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河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马桥河镇跃进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381942-0。法定代表人刘金元,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彭景旻申请执行穆棱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兴河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松山、李双山、李连山、李武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松山、李双山、李连山、李武萍称,异议人李连山与正圆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还原即回迁安置给异议人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菜市路永圣小区壹号楼西至东数壹层03室面积为220平方米的商服房屋,而正圆公司为异议人还原的房屋实际面积为99.07平方米的东起16号门市,房屋的实际面积远远低于协议面积。后经穆棱市政府处理“问题楼盘”工作组多次协调,正圆房产与异议人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正圆公司为异议人重新调剂了商品房,即壹号楼西至东数壹层次09室,面积96.96平方米(东起10号门市),仍不足的部分用03室内的二层(东起16号门市)、09室的二层(东起10号门市)补足。法院查封的系异议人所有的还原房屋,该查封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权利,请求解除对穆棱市八面通镇永圣花园小区壹号楼东起16号和10号门市的执行、查封。因东起16号门市房已被中院解除查封,现申请解除对永圣花园小区一号楼东起10号门市房的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彭景旻申请执行正圆公司、兴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景旻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牡法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查封兴河公司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运东街、菜市路、红旗街、北三路范围内,永圣(盛)花园小区的房产,1号楼18个门市、3号楼20个门市、2号楼10个门市,共计48套商服、22套车库、105套住宅,其中包括案外人申请解除查封的西起03号门市(东起16号)、09号门市(东起10号)。案外人李松山、李双山、李连山、李武萍是正圆公司开发的永圣花园小区的被动迁户,四名案外人共有自建房屋三户,总面积为198.42平方米,正圆公司与李松山、李连山于2011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各一份,主要内容为被拆迁房屋还原安置位置在原拆迁位置上,调换的房屋为壹层商业经营性用房,共计2套220平方米,大于或小于实际调换面积的,不得超过所转换面积的3%...。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正圆公司开发手续不全,曾被穆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2013年11月,兴河公司作为开发单位介入该工程,兴河公司于2014年取得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8月18日经工作组协调,李松山、李连山与正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甲方保证乙方原合同菜市路永圣花园一号楼西至东壹层03室99.07平方米门市房一栋、甲方给乙方调剂菜市路永圣花园一号楼西至东壹层09室96.96平方米门市房一栋、甲方不足乙方一层原合同面积部分,用03室二层52.52平方米、09室二层69.64平方米抵扣。2015年2月2日,穆棱市处理问题楼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说明”一份,说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已在穆棱市处理问题楼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查明,被执行人兴河公司对永圣花园小区被动迁户的安置是按照穆棱市处理问题楼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况安置在永圣花园小区内。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松山、李双山、李连山、李武萍四人是永圣花园小区的被动迁户,与原开发单位正圆公司所签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房屋产权调换补充协议》已在穆棱市处理问题楼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包含本案争议的穆棱市永圣花园小区一号楼东起10号门市房,被执行人兴河公司应当按照备案的协议为案外人安置房屋,故案外人李松山、李双山、李连山、李武萍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穆棱市永圣花园小区一号楼东起10号门市房的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心刚审判员  张 微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