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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娜与李传萍、朱洪胜提取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娜,李传萍,朱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何娜,女,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金安区。被执行人:李传萍,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朱洪胜,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传萍、朱洪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900元义务(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李传萍、朱洪胜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洪胜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