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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薛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凤英,现住万全县。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我们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不挣钱养家,我和孩子的吃穿用度、日常开销均靠我织地毯挣钱维持。2008年生了儿子以后,我的身体一直没有恢复好,不能干活挣钱,被告不尽丈夫的责任,对我置之不管,根本不给我看病。2014年11月份,我又一次生病,被告不让我去看,直至我下呼吸道出血,无奈我只好离家自己去看病,自此与被告分居,一直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答辩称,我们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病不是什么大病,买点药在家养着就好了,用不着去医院。自从2012年冬天我给原告买上智能手机以后,她就学会上网聊天,还和异性网友见面。她变了心,所以才和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均能自行化解。2014年11月,原告因肚疼让被告购药,与被告发生矛盾,即回娘家养病,二人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二个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为夫妻间缺乏理解和沟通,从而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儿女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及时沟通,互相理解,共同努力化解现有的夫妻矛盾,维护圆满的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