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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晓鸿与通辽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鸿,通辽市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张晓鸿,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白军胜,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医院,住所地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魏湘辉,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那仁朝格图,男,通辽市医院职工。原告张晓鸿诉被告通辽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晓鸿于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鸿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张晓鸿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吕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