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617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岗子村竹前组43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702026214。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红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