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XX芳与黄奔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芳,黄奔,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重庆淇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建春,黄长江,覃学,王德富,王永娣,郑天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59号申请人XX芳,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黄奔,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4-46号。法定代表人黄奔。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覃学。被申请人重庆淇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永娣。被申请人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五金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黄奔。被申请人伍建春,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黄长江,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覃学,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王德富,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王永娣,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郑天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庆市大足区。申请人XX芳和被申请人黄奔、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富通特殊钢有限公司、重庆淇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仁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建春、黄长江、覃学、王德富、王永娣、郑天谷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5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