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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程卫杰与高碑店市白沟精品鞋帽城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白沟精品鞋帽城管理委员会,程卫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碑店市白沟精品鞋帽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负责人李秋来,主任。委托代理人石俊成、石峰,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卫杰,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委托代理人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碑店市白沟精品鞋帽城管理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碑店市白沟精品鞋帽城管理委员的委托代理人石俊成、石峰,被上诉人程卫杰的委托代理人温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92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