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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振玉、郭胜刚、吴庆存、李怀忠、郭圣干、陈文玉与陈文玉、郭振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陈文玉,郭振玉,郭胜刚,吴庆存,李怀忠,郭胜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2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被执行人陈文玉,居民。被执行人郭振玉,居民。被执行人郭胜刚,居民。被执行人吴庆存,居民。被执行人李怀忠,居民。被执行人郭胜干,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振玉、郭胜刚、吴庆存、李怀忠、郭圣干、陈文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案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振玉、郭胜刚、吴庆存、李怀忠、郭圣干、陈文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