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韩某,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志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单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吉仁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