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韩石刚与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石刚,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09号申请人韩石刚。被申请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冀光,经理。被申请人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韩石刚诉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石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