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红春与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红春,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周红春。被申请人:卢辉。周红春因与卢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红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的富康牌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周红春以现金人民币11,800元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卢辉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号的富康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琳审 判 员 成 峻代理审判员 朱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涂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