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与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票据数额为准,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