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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与爱×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刘×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票据数额为准,由刘×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