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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倪尔东与张道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尔东,张道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倪尔东。委托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张道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尔东与被告张道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尔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尔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