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晏昌平、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晏昌平,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明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昌平。原审被告: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世民,经理。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5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市泰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莫运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