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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梁建勋与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1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勋,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184号原告梁建勋。被告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69号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427867-3。法定代表人蒋志兴。原告梁建勋诉被告江苏蒋嘉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2元,减半收取9331元,由原告梁建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