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石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婷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