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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石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465号原告:石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婷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