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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杜志君与乳山市阳光空车配货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君,乳山市阳光空车配货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杜志君。被告乳山市阳光空车配货站,住所地乳山市静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君诉被告乳山市阳光空车配货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