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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仑与李波、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仑,李波,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杨仑。法定代表人杨德旭。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法定代理人刘海庆,该校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少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波、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波在银行存款2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十三中学在银行存款37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