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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250-1号原告李剑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阳、林怡晖,福建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英才大厦403号。法定代表人曾威,总经理。原告李剑锋与被告厦门永宏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吕云平审判员蔡跃堂人民陪审员林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