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赖锦与谭建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锦,谭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号申请执行人赖锦。被执行人谭建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浔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建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建山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洛满支行账号25×××51账户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日林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