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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全民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梅某某,女,汉���,生于1983年3月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9日,住天全县。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