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梅某某,女,汉���,生于1983年3月1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9日,住天全县。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