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调确字第2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崔佳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23667号申请人崔佳伟,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崔继东(崔佳伟之父),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刘应芬(崔佳伟之母),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东路1号。法定代��人李立兵,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斌,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医务处干部。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崔佳伟、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雷恩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崔佳伟、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因崔佳伟医疗纠纷,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于2015年5月6日达成医调字第T5936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一次性赔偿崔佳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处理纠纷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司法确认后当日,崔佳伟办理出院手续并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免除崔佳伟的医疗欠费共计人民币935883.8元,大写玖拾叁万伍仟捌佰捌拾叁元捌角。三、本协议签字并司法确认后生效,崔佳伟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崔佳伟、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的真实意思表��,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崔佳伟、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5936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晓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