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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徐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8号原告:王伟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徐志刚,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东诉被告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东撤回对被告徐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伟东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