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阳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0)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其晶。被执行人:闫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2009)莱阳团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国华在银行账户23×××72内的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