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恒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山东恒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昌城镇工业园。被告山东恒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黄疃村。本院在受理原告诸城市恒强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伟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