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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包亚伟与杨建红、赵言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亚伟,杨建红,赵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215-1号申请人包亚伟被执行人杨建红被执行人赵言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蒲江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建红、赵言花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青龙街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