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6日生长女刘祎凡,2009年11月21日生次女刘一萱。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2年5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导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11月曾起诉要求于被告离婚,后原告自行撤诉,但撤诉后,原告依然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的下落不明,对原告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孩子们××生活,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编号冀昌葛字第99135号,姓名田某,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姓名刘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发证机关:昌黎县婚姻登记处(盖章),发证日期:××××年××月××日。《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两份。第一页主要内容:姓名刘祎凡,女,2000年9月26日出生,母亲田某,父亲刘某,签发日期2000年10月23日;第二页主要内容:姓名刘一萱,女,2009年11月21日出生,母亲田某,父亲刘某,签发日期2009年12月23日。昌黎县葛条港乡西沙河村委会证明两份。第一份证明内容:兹证明我村村民刘某二年多时间离家出走,没有下落,二个女儿上学和生活由母亲一人承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西沙河村委会(盖章),2014年12月23日;第二份证明内容:兹证明我村村民刘某于2012年5月12日离家出走,与家里没有联系,至今无下落,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西沙河村委会(盖章),2015年1月17日。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依据证据规定,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能够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6日生长女,取名刘祎凡,2009年11月21日生次女,取名刘一萱。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2年5月12日被告刘某因家庭矛盾等原因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原告田某独自抚养两个女儿,2012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依旧下落不明,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原告认为被告因夫妻矛盾离家出走,原、被告间分居已满两年,符合离婚的相关规定,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年登记结婚已有10多年的时间,并育有两个女儿,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的态度协商解决,而本案中原、被告在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时,没有采取相互沟通、宽容谅解的态度去积极解决,被告刘某只是采取了离家出走的方式来逃避矛盾,把家庭生活和养育两个女儿的重担都压在了原告身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从2012年5月12日因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两年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两个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刘某依法承担抚育费,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因被告刘某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本院对该共同财产不做处分,先由原告田某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女刘祎凡、刘一萱均随原告田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判决生效当月开始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齐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