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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云金危险化学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金危险化学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旧元赵路南。法定代表人智群申,董事长。被告云南云金危险化学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J栋商铺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云金危险化学品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8元,减半收取139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一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