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丽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潘爱香与王政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爱香,王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潘爱香。委托代理人:陈琳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政。再审申请人潘爱香因与被申请人王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丽景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潘爱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