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忠仁与汪兴富、汪兴芳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仁,汪兴富,汪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汪忠仁。被执行人汪兴富。被执行人汪兴芳。申请执行人汪忠仁与被执行人汪兴富、汪兴芳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分别于2月4日、2月6日向被执行人汪兴富、汪兴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40488.24元、缴纳执行费3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兴富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之前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共计20744.12元。立案前已支付4200元。2015年2月9日、3月19日分别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和6000元。被执行人汪兴芳应支付19744.12元,其已支付15838元。2015年5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汪兴富未给付的544.12元与2015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生活费一并给付。二、被执行人汪兴芳未给付的3906.12元于2015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双方均同意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河执字第00042号案件的执行。若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辉人民陪审员 张朝贤人民陪审员 李加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