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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陶小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陶小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健。委托代理人:张瑞富,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小丽,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小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合肥宇信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