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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希法与孙治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法,孙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法。被执行人孙治国。申请执行人刘希法与被执行人孙治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287.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1287.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治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