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钟筱缨、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第九村民小组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第九村民小组、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研口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骁。被告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某。被告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顺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信华、周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临安市青山湖街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第九村民小组、临安市青山湖街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阮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