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汉生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湖滨大道1184号。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公司职员。申请人:蔡汉生。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汉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汉生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5年4月30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岭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蔡汉生同意于2015年4月30日与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从2015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蔡汉生工资。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蔡汉生15000元、慰问金10000元,共计25000元。三、蔡汉生必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搬离中国银行胜阳港宿舍小区门卫室,否则一切后果由蔡汉生自行承担。同时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蔡汉生搬离车费补贴1000元。上述给付款项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送达双方司法确认相关文书后二日内付清。四、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包括中国银行因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之前的相关事由而应向蔡汉生支付的所有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蔡汉生不得另向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中国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今后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与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卿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