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转飞,女。被执行人郭讯飞,女。被执行人袁建军,男。被执行人崔丹茹,女。被执行人郭阿涛,男。被执行人田百年,男。被执行人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被执行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郭转飞、郭讯飞、袁建军、崔丹茹、郭阿涛、田百年、灵宝市甜甜家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涛陶卫浴广场、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涛陶建材有限公司、灵宝市永恒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201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巫朝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