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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恢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斌与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恢裁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倪特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斌与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7日在本院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协议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胡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00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封安联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67900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赵新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