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胡开乐与胡奎述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乐,胡奎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胡开乐被执行人胡奎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开乐与被执行人胡奎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执行案号为(2015)台执字第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