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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六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侯某某,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