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六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六初字第30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侯某某,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会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仝秋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