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某乙与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2000年1月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刘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1942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某,女,197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乙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2013年1月至12月孩子刘某甲抚养费72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已领取上述执行款,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子女刘某甲由刘某乙抚养,由杜某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每月60元共计72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