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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会勇诉被告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会勇,高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632号原告杜会勇,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被告高俊林,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本院审理原告杜会勇诉被告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会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俊林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吉祥家园小区3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用担保人高志国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沿山路11号吉祥家园小区2-3-301号房屋(房产证号1510214008**)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会勇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俊林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吉祥家园小区3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高志国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沿山路11号吉祥家园小区2-3-301号房屋(房产证号151021400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强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的解释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