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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尹某甲,男。被告尹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叶祥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尹某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