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尹某甲,男。被告尹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叶祥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尹某甲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平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