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占富与被告韦长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占富,韦长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焦占富,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韦长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占富与被告韦长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春审 判 员 陈福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士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