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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占富与被告韦长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占富,韦长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焦占富,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被告韦长喜,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占富与被告韦长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春审 判 员  陈福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韦士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