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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小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牛团生与被告王世林、王小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团生,王世林,王小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民小额字第22号原告:牛团生。被告:王世林。被告:王小勤。原告牛团生与被告王世林、王小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桃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团生、被告王世林、被告王小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在被告王世林承建的昌吉农户住宅工地干活,担任大工工作,每天工资110元,截止2009年7月5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930元未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未果。原告为索款每年到被告处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6930元,索款损失3000元(包括索款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共计3000元),以上合计9930元;2、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世林辩称:欠款属实,我同意偿还工资,但索款损失我不承担。被告王小勤辩称:欠款与我无关,我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世林与被告王小勤系夫妻关系。2009年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世林雇佣原告牛团生给其承建的昌吉工地干活,被告王世林欠原告劳务工资6930元未付。同年7月5日,被告王世林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老牛人工工资6930元”。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世林对外欠原告劳务工资6930元未付,因该笔欠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现二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劳务工资693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索款误工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损失合计3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林、被告王小勤共同偿还原告牛团生劳务工资69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牛团生要求被告王世林、被告王小勤支付索款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被告王世林、被告王小勤共同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英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妥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