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念成与王华伟、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念成,王华伟、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陈念成被执行人王华伟、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念成与被执行人王华伟、金乡县嘉隆冷藏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解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杨明龙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