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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杜艳立与马丽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立,马丽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92号原告杜艳立,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荆晓东,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英,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原告杜艳立与被告马丽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丽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艳立撤回对被告马丽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艳立负担。审判长  高文章审判员  李文帅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宁鸿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