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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范一×与范二×、范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一×,范二×,范三×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范一×。委托代理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二×。被告范三×。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一×与被告范二×、范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