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奔宝汽车有限公司,斯苏丽,柴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王黎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江。法定代表人柴永福。被执行人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陈新尧。被执行人诸暨市奔宝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吴陈欢。被执行人斯苏丽。被执行人柴永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奔宝汽车有限公司、斯苏丽、柴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息人民币9839646.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47000元;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诸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0044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质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奔宝汽车有限公司、斯苏丽、柴永福对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6707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权证号:F0000104555、F0000104554)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权证号:F0000093988、F0000093989、F0000065081、F0000065082)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诸暨市奔宝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58号(权证号:F00001160**)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柴永福、斯苏丽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绿城玉兰公寓(北区)4幢012402室(预告证号:00033396、00033397)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柴永福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99号天成锦江苑16幢1单元301室(权证号:F00000313**)房产(包括地下车库、附属用房),在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权证号:1-2013-910-00782、1-2013-910-00781)和坐落于诸暨市江藻镇泥沙埠村(权证号:1-2005-009-021**)土地,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湖西村(权证号:1-2010-907-00209、1-2008-907-05602)土地,但因上述房地产有他案多轮查封且设有抵押,故暂无法处置;另在绍兴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QY2**、浙D·JG1**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企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BD0**、浙D·579**汽车两辆,查封被执行人斯苏丽名下号牌为浙D·BL1**汽车一辆,但因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0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公众号“”